法律分析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意見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脅迫下寫的供詞沒有法律效力。但需要註意的是,簽署的合同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證據來證明他們是被脅迫寫下供詞的,然後供詞才能被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故意隱瞞真相的,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所有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重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