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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級制度的本質是什麽?漢人在當時的地位如何?
我們知道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是蒙古可汗忽必烈在1271年建立的。元朝的統治非常直接粗暴,他們把人分為四等。那麽元朝四級制度的本質是什麽呢?漢人在當時的地位如何?

四個人

人質把所有人分為四個等級。第壹等級自然是蒙古人自己,因為他們是統治者。第二層是色目人,大部分是西域人,也有壹部分算色目人。第三種人是漢族,成分比較復雜,大概指的是黃河以北的漢族,除了當地的契丹和女真族,還包括雲南人和四川漢族。第四種人是南方人。這個南方人是指南宋時期的漢人。南宋被元朝征服後,他們被列為最下層階級。

漢人的地位

四等制雖然沒有相應的史書或法典傳世,但元朝的法律中有壹些規定可以體現漢人的地位。比如《元張顛》規定,漢人如果殺死蒙古人,將被判處死刑,並沒收其財產。如果蒙古人殺了漢人,只需要打幾十下,然後給死者家屬壹些錢。

同樣,如果犯盜竊罪,法律規定1罪紋在左臂上,第二罪紋在右臂上,第三罪紋在脖子上。如果蒙古人犯了盜竊罪,沒有必要刺他們;犯盜竊罪的二等色目人也可以免紋身。另壹方面,如果壹個正在審理案件的官員膽敢給壹個犯了盜竊罪的蒙古人紋身,這個官員將會受到鞭笞和懲罰。

也就是說,在元朝,法律控制最嚴的是三等、四等,也就是漢人,他們當時的地位是社會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