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城管,當事人可以向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舉報。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城管局的職責是什麽?
城管局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指導和監督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和物業管理。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發展;
4、行使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