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壹個簡單的事故?重大責任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如果能妥善解決,幼兒園園長應該承擔責任。什麽都不要怕,找對了當事人,認了責任就行了。如果真的跟妳沒關系,找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報警,也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起訴。幼兒園是兩個民科;雖然妳是幼兒園的法人代表,但妳就是妳。妳是幼兒園的話,應該是幼兒園跟園長簽安全責任書。妳以個人名義與幼兒園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幼兒園沒有法律效力;發生安全事故,家長起訴幼兒園民事賠償,家長不會起訴妳,也不會起訴園長;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據安全責任書向園長追償;幼兒園與園長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對第三人(即家長)沒有約束力,所以家長不會起訴園長。說白了就是家長說:妳的合同對我沒有效力,只能約束妳。反正我會找個幼兒園。第二,妳要明白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兩個責任同時出現,民事責任由幼兒園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與妳個人無關,因為妳說幼兒園是法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如果管理有過錯,根據刑法的規定,妳要承擔責任,校長作為直接責任人也要承擔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定的、強制性的,不能通過協議排除,所以妳不能通過安全責任書排除妳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