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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東鄉壹男子誤將漁民當成兔子殺死。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此案的?
法院最終以非法狩獵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個月和壹年五個月。數罪並罰後,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

盡管該男子在本案中並非故意,但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他的主要目的是藏槍和打獵。雖然他無意殺害漁民作為獵物,但他的行為惡劣並造成了死亡,因此判決是合理的。

壹、事件起因。

這個人有打獵的愛好,所以他藏了槍,並邀請朋友去野外打獵。在狩獵過程中,他不小心把漁民當成兔子殺死了。事發後,該男子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被檢察院刑事拘留。

二、案件過程該男子違反了兩條法律。

在我國,私人擁有槍支,持有槍支後到野外非法狩獵是違法行為,屬於非法狩獵罪。在狩獵過程中,其他人因個人疏忽而死亡。宣判時,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後,該男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第三,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其賠償行為及是否取得家屬諒解。

許多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在量刑時會知道原告和被告是否達成了諒解。案件發生後,該男子主動向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了對方自願繳納罰款的諒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時考慮了犯罪事實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後作出了判決,並得出了判決過程中考慮的因素,因此雙方對判決結果均表示滿意。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該男子在非法狩獵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最終導致數罪並罰。法院最終在作出判決時綜合考慮了其社會危害性和案件的各種因素,最終判處其壹年九個月的刑期,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