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該男子在本案中並非故意,但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他的主要目的是藏槍和打獵。雖然他無意殺害漁民作為獵物,但他的行為惡劣並造成了死亡,因此判決是合理的。
壹、事件起因。
這個人有打獵的愛好,所以他藏了槍,並邀請朋友去野外打獵。在狩獵過程中,他不小心把漁民當成兔子殺死了。事發後,該男子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被檢察院刑事拘留。
二、案件過程該男子違反了兩條法律。
在我國,私人擁有槍支,持有槍支後到野外非法狩獵是違法行為,屬於非法狩獵罪。在狩獵過程中,其他人因個人疏忽而死亡。宣判時,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後,該男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第三,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其賠償行為及是否取得家屬諒解。
許多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在量刑時會知道原告和被告是否達成了諒解。案件發生後,該男子主動向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了對方自願繳納罰款的諒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時考慮了犯罪事實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後作出了判決,並得出了判決過程中考慮的因素,因此雙方對判決結果均表示滿意。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該男子在非法狩獵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最終導致數罪並罰。法院最終在作出判決時綜合考慮了其社會危害性和案件的各種因素,最終判處其壹年九個月的刑期,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