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文化市場重大案件:
(壹)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未經文化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從事文化經營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四)未成年人死亡發生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的;
(五)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涉及兩個以上區縣的跨區域案件;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造成執法人員傷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社會廣泛關註的文化市場治理難度大、影響特別惡劣的;
(九)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案件。?
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擴充信息時,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案件承辦人匯報並介紹與案件相關的具體情況,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主要證據、程序步驟、擬處理意見、法律依據、存在問題或分歧意見等。
2、會議主持人提出討論重點,總結爭議焦點;
3、案件集體討論分組討論並提問;
4.辦案人員對參加集體討論的委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5.會議主持人根據事實和法律並結合討論情況對提交討論的事項形成表決意見;
6.案件集體討論小組成員應當對意見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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