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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程序的具體表現
程序違規具體表現為兩類:方式違規和步驟違規。程序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素,包括方法、步驟、順序和期限。如違反法定時限、不作為、行政步驟逆轉、形式要件不足、程序要件缺失等。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方式存在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行為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明確要求行為方式時,行為人不采用合法方式是違法的。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遵循法定步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該行政行為:(壹)未作出行政行為的;

主要證據不足的;

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

超越權限的;

以權謀私的;

⑹明顯不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其違法,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需要撤銷或者履行判決,人民法院認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