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該行政行為:(壹)未作出行政行為的;
主要證據不足的;
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
超越權限的;
以權謀私的;
⑹明顯不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其違法,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需要撤銷或者履行判決,人民法院認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