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是指經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買賣人體器官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既遂標準不是損害結果的發生。凡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購買、出售人體器官的行為,均應納入本罪的範圍。
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將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是:
1、人體器官,是指人體不同類型組織的集合,能發揮特定的生理功能;
2.對有組織的其他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3.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是指以招募、雇傭、介紹、引誘等方式出賣人體器官或者致使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要件是:
1.對象的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綜上所述,鑒於涉及人體器官的犯罪形式多樣而復雜,已嚴重威脅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
以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本人同意故意殺人、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強迫或者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