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公司業務視為自己的業務
未經授權泄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