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1-6個月的孕期,可以享受每月1天的假期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2.懷孕第6-7個月期間,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在懷孕的第八個月,妳每個月可以享受四天的假期,但其中兩天已經包含在預產假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夥伴。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