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壹個法制國家。因此,我國在選擇西方法律制度時,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法律模式。而且中國吸收西方法律時,當時的德國法是歐洲最好的大陸法,理論完備,邏輯嚴謹,內容詳盡。與判例法相比,它更容易被介紹和接受。
第二,判例法需要大量的判例作為依據。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判例法的基礎。所以如果選擇判例法,是無條件的。沒有大量的案例作為基礎,很難想象我們的司法體系會如何建立。
第三,受晚清周邊國家成功的影響。中國清朝末年,日本已經從明治維新成功,作為亞洲的成功典範,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周邊國家選擇成文法指明了方向。
4.受歷史文化條件的限制。判例法國家需要歷史傳統和文化,而中國缺乏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判例法文化和內在體系。
五、現代法制建設起步較晚。改革開放後,中國開始大規模建設法制社會,走上了按照現代法制精神建立自己的法律體系的道路。國家法律制度的主導方向是基本遵循大陸法系,法院現有的判例不能作為法院裁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