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的住宅樓內進行噪聲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工作時,需要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物業所有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噪音是聲波的頻率和強度發生不規則和混沌變化的聲音。從生理學上講,任何幹擾人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幹擾人聽力的聲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噪音的來源有很多,比如街上的汽車聲,安靜的圖書館裏的人聲,工地上的機器聲,鄰居家電視機的巨響。在通信領域,幹擾信號傳輸的能量場稱為噪聲。這個能量場的來源可以來自內部系統,也可以來自外部環境。壹般人們用分貝(dB)來衡量噪聲的強度,用信噪比(S/N)來衡量噪聲對有用信號的影響。噪音的可能來源是飛機、汽車、工廠、建築工地和日常生活。噪聲是環境汙染之壹,各國政府壹般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控制噪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港務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