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壹:理賠不能再是“持久戰”胡穎解讀: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賠時,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需要賠付的相關證明和材料,應當壹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在30日內核實,並書面通知對方;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應在達成賠償協議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日內出具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應當就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數額先行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也就是說,長期存在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情況將得到緩解,保險用戶獲得理賠的速度將加快。亮點二:“免責條款”生效前需要強調。胡穎律師解讀:新《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換句話說,“免責條款”必須向申請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說明,該條款就不能生效。亮點三:投保時不需要看“天書”。據齊魯晚報報道,新《保險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此,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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