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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能力不足
執法理念有待提高。執法不規範的問題首先體現在主觀認識層面。有的檢察幹警對規範執法的意義和目的認識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思想抵觸和厭倦情緒;有的對執法規範化重視不夠,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壹些“有罪推定”觀念根深蒂固,辦案過程中往往疑罪從無,只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的證據,而忽視無罪、有罪的證據;此外,職務犯罪偵查對安全防範的要求越來越高,辦案人員對安全防範責任重大。如果發生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將受到嚴厲處理,甚至觸犯刑法,這也會給調查人員造成嚴重的心理壓力。《賠償法》實施以來,幹警在工作中畏首畏尾,個個怕不小心造成上訪等不安全隱患,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貽誤辦案戰機,影響辦案成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