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發放采伐許可證,或者擅自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法進行采伐,並將大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留在山上由本人采伐的行為。這是壹種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發展和自然生態平衡。
肆意毀壞、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未經政府單位或者他人許可,擅自毀壞、砍伐非個人所有或者由國家或者他人承包的林木;
(二)未經本單位或者他人許可,擅自毀壞、砍伐下屬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承包的林地的;
(三)在機關、單位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任意毀壞、砍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的其他林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