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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登記流程是什麽?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1.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出租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出租人應提交的文件:

(1)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2)出租人身份證或出租單位合法資質證明;(3)* * *有房且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4)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五)抵押房屋出租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六)向境內流動人員出租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七)將非出口租賃地塊上的房屋出租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提交市房產局批準的《對外租賃申請表》。

2.承租人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1)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境內法人應提交工商登記註冊證明。(3)外國人需提交護照或回鄉證。(4)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境外法人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法律資格證明。

3.除上述文件外,填寫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表。主管部門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租賃合同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凡符合要求的,壹般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房屋租賃證。如果沒有,房屋租賃合同和其他相關文件將退還給申請人。

4.收到房屋租賃證之日,即租賃合同生效之日,雙方應履行租賃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或解除,還應在15天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登記。

5.簽訂書面轉租合同後,轉租人應填寫轉租登記申請表並提交與轉租人相同的文件,主管部門壹般會在五天內完成審查。凡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門在原《房屋租賃證》背面轉租備註欄加蓋轉租專用章後,將《房屋租賃證》退還轉租當事人。

6.房屋租賃證作為房屋合法租賃的法律憑證,有效期最長為兩年。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滿兩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實際租賃期限出具房屋租賃證明。本合同租賃期限超過兩年的,有效期為兩年。期滿時,租賃雙方應持登記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新的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