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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受采訪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有新聞發言制度,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對外發布信息。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新聞發布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正確性。當然,作為派出所民警,在不涉及案件、政策法規等內容的情況下,與媒體溝通、采訪也不無道理。公安機關定期新聞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偵破情況,重大案件的發生、偵破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等治安災害事故,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措施、程序和重要治安預警信息等。在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活動的同時,公安機關將隨時發布重要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舉報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