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舉報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