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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起訴他人要承擔什麽責任?
隨意起訴他人應負刑事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法院。

法院必須受理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在7日內作出駁回起訴的書面裁定。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法院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立案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應當進行審查,包括起訴狀的形式審查和起訴要件的實質審查。對訴狀的形式審查主要取決於訴狀中記錄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起訴狀不符合格式要求,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補齊相應資料。法院對起訴要件的實質審查主要看起訴是否符合上述起訴必須滿足的條件。不符合起訴實質要件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3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