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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是什麽罪?
上大學的冒名頂替者應構成冒名頂替罪。

本罪是指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對冒名頂替罪的審查起訴有哪些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2.對於監察機關已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留置,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出境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