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食品標簽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直接標註在食品或者其包裝的最小銷售單元上。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內包裝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的,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註。
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性標簽內容無法通過銷售單位的外包裝明確標識的,應當在銷售單位的外包裝上單獨標註,但外包裝易於開啟和識別的除外;如果每個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部分強制性標簽內容能夠清晰識別,則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簽。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標簽的底色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四條除註冊商標外,食品標識應當使用規範中文。
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少數民族語言,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使用的外文不得大於對應的中文,註冊商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