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明確規定或允許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員工不得從事兼職工作:
公司法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從事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所在機關批準,並不得獲得兼職報酬。
此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將出臺禁止兼職的各種規定。
我沒有列出所有禁止兼職的法律,但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工人不能隨便要求,或者不是工人但身份相似的人不能從事兼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