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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破產重組對業主的影響
1.總的來說,開發商破產重組對業主是有害的。如果開發商宣布破產時房子還沒有建成,那麽開發商就無法履行對業主的責任,業主也無法按時接管房屋,這將對業主的所有權產生影響。如果開發商破產重組時房子已經建好了,只能說對業主的影響會小壹些,但還是會有損失。業主需要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和不動產證。取得這兩個證書後,他們將擁有房屋的產權,但入住的具體時間很遠,他們需要等待重組成功。

2.開發商的破產重組對業主有很多不利之處。如果房子還沒有建造成功,則屬於未完工的房子。此時業主急需還貸,仍拿不到房子,處於人去樓空的境地。要看破產重整後的情況。如果重組失敗,他只能等待破產清算來分這筆錢。如果開發商破產重組,拍賣房屋已經交付使用,那麽只需要按時支付貸款,並妥善辦理房產證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