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作為騙婚的男方是什麽情況?
婚姻被用作騙取金錢的誘餌,或通過欺騙締結可撤銷的婚姻。壹方故意隱瞞和欺騙另壹方不利的婚姻狀況,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都屬於騙婚。
第二,婚姻法對欺詐婚姻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不同婚姻形式產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撤銷制度和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因為騙婚是合法婚姻的性質,所以只能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通過離婚來處理。
《民法典》第1079條(自2021 1起施行)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才準予離婚。從第1079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壹標準。騙婚的情況下,受騙者以騙錢為目的,對被騙沒有感情,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
被騙後要求返還財產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在下列情形下應當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不在壹起生活;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然而,前兩項是既成事實。如果受騙人不能證明“因付款而生活困難”,則返還財產的訴訟將不予支持。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總之,在現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下對本案中的騙婚行為進行定性有違常理;在處理欺詐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最適當的規定,結果將顯失公平。在騙婚過程中,經常會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既然可以認定為騙婚,自然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