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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投資激勵政策
首先,放寬準入條件。全面落實國家放寬服務業、制造業、采礦業等領域外商投資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外,壹律向外商開放。鼓勵外商投資先進制造業,支持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技企業研發合作等領域,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第二,簡化審批程序。進壹步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企業開辦時間和項目審批時間減半,政府服務壹張網辦。企業和群眾去政府辦事只會走壹個門,最多跑壹次,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壹律取消。同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由國家規定的60天縮短至30天,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縣級審批範圍內)由30天縮短至20天(公示時間除外)。對於並聯審批事項,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互不前置。

第三,支持項目用地。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土地使用政策。投資項目土地供應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土地供應價格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並按相關程序確定。優先為鼓勵集約用地的工業項目提供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我縣相應的《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鼓勵合理利用閑置土地,土地出讓金可按工業用地出讓國家最低標準的15%-50%進行差異化收取。對政府認定的專項投資項目,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首期繳納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繳納年限不超過1年。鼓勵工業企業土地靈活流轉、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租租結合。

法律依據: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建立境內外投資促進活動通報制度的通知。利用商務部的資源支持壹些招商活動。目前,我部已與日本、韓國、英國、瑞典等國建立了雙向投資促進機構,每年開展壹系列投資促進活動。我們將把壹些符合壹定條件的領域的投資促進活動納入雙向投資促進機構的活動計劃,或者通過政府間雙向投資促進機構給予積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