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登記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該制度是房屋租賃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該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中。出租房屋已成為社會問題多發地區,私人出租房屋逃稅現象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管理,杜絕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國家實行了住房租賃登記和備案制度。需要房東本人和租房人去;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在租房時,需要關註出租房屋的產權和實際用途,還需要進行登記備案。需要辦理和提交的文件包括:租賃雙方持產權證、租賃合同、身份證明到當地房屋租賃辦公室,繳納登記費,領取租賃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的姓名、種類、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