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委托書(公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員工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6.代理人(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單位的職工參加訴訟的,單位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職業或者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受托人出庭時應攜帶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公司員工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誌,不是法律規定的;
2、代理事項和權限壹般由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決定;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4.有當地單位的推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