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組織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利用跨行政區域的適宜統籌利用的旅遊資源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壹的旅遊發展規劃。這篇文章是關於旅遊業的定位和政府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計劃的要求。經過30多年的發展,旅遊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成為各地經濟發展的引擎產業之壹。有必要通過旅遊法從法律上確認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定位。科學的旅遊發展規劃可以對壹個地區的旅遊發展做出綜合判斷,並提出未來的發展戰略和科學的實施措施,以確保旅遊業的健康、有序、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自21世紀初以來,制定旅遊規劃已成為國家和地方壹級相對普遍的做法。規劃類型包括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規劃和旅遊項目規劃,規劃周期有短期、中期和長期之分,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旅遊規劃體系。與此同時,以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旅遊規劃通則、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為基礎的規劃標準體系正在逐步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