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工傷賠償的規定包括: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享有工傷賠償,包括醫療康復、傷殘和死亡賠償;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傷殘等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確認需要生活照料或者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並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