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簡單說壹下。因為內地法律不能直接在香港適用。因此,我們的憲法規定,香港基本法可以被指定為類似這個地區憲法性質的最高法律。
我認為它的主要用途如下:
1.指導地方立法或限制地方立法權限。由此可見,香港本地立法會的任何立法都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因為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自己完整的司法體系,與內地完全不同,但為了保證自己是中國人的壹部分,在給予其充分自由和保證國家利益的同時,有必要做出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2、規定了壹些地方立法和司法行政活動的權限和職能分工。《基本法》清楚訂明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立法會的組成。而且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修改權有相當嚴格的限制,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穩定。。
3.透過在《基本法》中加入附件,壹些對香港有意義或有益的mainland China法律,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也適用於香港。這樣內地和香港也就通過這種特定的方式產生了法律聯系。
4.我想這也是中國提出“壹國兩制”方針後,向全世界表明的壹種態度,以法律形式明確了50年不變的內容。。
基本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