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和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外國人在中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而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