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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否非法拘禁侵權?如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警察局無權非法拘留。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非法強制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但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視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將公民的人身自由列為壹項重要人權,並寫入憲法予以保障。

壹般來說,拘留時間是用來定性案件的。超過24小時按刑事案件處理,不足24小時按治安案件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