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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執行異議司法解釋,其中關於執行異議的重要規定如下: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裁定的執行保全、先予執行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2)應當遵循的法律程序,如執行的期限和順序;(三)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案件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裁定再審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案件的人員不得參加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執行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