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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三包國家標準
國家對鞋類三包的規定如下:

1,保底修復;

2、置換;

3、保底收益。

在規定的期限內,消費者可以更換未穿過的有質量問題的新鞋,三包服務所需費用應由修理者承擔。

1.經營者需要承擔三包的情況如下:

1,脫膠、瓤裂、面裂、紮裂、底裂、斷跟、泛鹽、起皮、崩芯、釘頭凸出、網面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

2.經消費者協會認定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

3、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鞋類產品三包有效期如下:

1、50元及以上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30天;

2、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90天;

3.皮套的保修期為自銷售之日起3個月;

4.皮鞋、布鞋和漆皮鞋的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如果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承擔交通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