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應當接受和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和列車上實施的安全檢查,乘客進站、乘車、出站時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貨物裝卸站、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攜帶超限、超長、超重、超重貨物的。
(三)攜帶物品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物品。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應急處理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危險貨物應當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鐵路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在危險品中夾帶違禁物品。
(三)隱瞞或者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載、包裝超過規定重量的;
(四)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承運人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駕駛員、技術管理人員和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處理事故的應急預案。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規定》第四十七條旅客應當接受和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和列車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或者變相攜帶匕首、彈簧刀等管制刀具,不得非法攜帶或者變相攜帶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違禁物品。進出車站的旅客應當由鐵路工作人員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