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和編號,並建立檔案和標誌。壹級古樹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認,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城市古樹名木養護管理計劃,落實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與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和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風景名勝區內生長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和管理。散布在各單位和個人庭院管理圈內的古樹名木,由其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