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的壹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