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輕傷的交通事故,並且車輛可以移動,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拍照、標記事故位置或者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現場證據;2.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3.當事人互留電話號碼或交換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暫存,* * *到指定地點協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隊處理;4.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賠償結果的,由各方填寫並簽署協議,雙方各執壹份。如果不是輕微交通事故,應迅速停車並報警和保險。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提到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