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和組織無權檢查她的財產。
公安人員依法搜查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捉拿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
第壹百三十六條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和拘留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七條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應當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實地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