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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有什麽限制?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第242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綜上,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載明的給付金錢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將依法傳喚被執行人,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並在“人民法院執行指揮系統”中查找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如發現對方房產,將立即查封,用於生效判決的執行。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其責任。如果對方不積極執行判決,法官會將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高消費、貸款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保證和擔保貸款的及時收回。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受法律保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