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收入並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
2.外來人口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且能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3.流動人口繼續在居住地學習;
4.流動人口在居住地繳納了社保,且已納稅壹年以上。
居住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明等相關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受理單位工作人員通過材料審核後,將獲得居住證領取憑證;
4.在預約日期當天或之後憑居住證領取憑證領取居住證。
綜上所述,居住證是壹個城市的市公安局為非本市戶籍但居住在本市的居民頒發的證件。持有居住證的人可以享受本市部分居民享受的福利和便利。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
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地址、居住地址、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系統,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