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包括: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
設置不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和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指依法應開戶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設立會計賬簿,這是
第壹項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兩頭賬”“賬外賬”。
3)未按規定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的行為。是指擁有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頒發的原始證書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根據規定,獲得的原始文件是非法的。
4)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的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固定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存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損壞或丟失。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的。
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
10)委派會計人員的行為不符合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