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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原因
法律分析: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導致工程停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或未及時進行技術交底,導致工程暫停;發包人未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並及時對中間結構進行驗收,導致下壹步工程施工失敗,工程停工;發現地下障礙物、水流或文物導致工程停工;非正常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發包人提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經確認後停工的;因發包人認為工程已建部分質量存在嚴重缺陷而導致的停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當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