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壹個人帶著遺產死去,債權債務就不會消滅。無論是存款、股票、債權、房產、山川牲畜等。,都屬於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也可以夫妻以同壹財產清償債務。債權債務優先於繼承權的繼承。但如果債務人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那麽債權債務就消滅了,父親的債務不能要求兒子來還,除非兒子自願替父親還債。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即使夫妻之間的財產是獨立的但沒有第三人知道,也算作夫妻同債。債務人所擁有的債權不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不同的順序和優劣順序同等擔保。這就是債法中的壹般擔保理論。債務關系成立後,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成為債務履行的壹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我在法律上做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有明確規定。
債務人無力償還怎麽辦?
近年來,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關於債務糾紛。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比如要求債權人分期還款。根據法律,債務應該還清。債務人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分期清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45條(遺產管理人的選擇)繼承開始後,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