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批前檢查和日常監督中發現不合格的,根據情況實行嚴格管理,增加批前檢查比例直至批中檢查。
三、加強對出口紡織品服裝安全、衛生和反欺詐項目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四、出口紡織品和服裝所貼標簽,應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技術規範要求,且標簽內容與貨物壹致。
五、進出口紡織品、服裝安全、衛生和反欺詐項目的具體項目和檢驗依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進出口紡織品服裝安全、衛生和反欺詐項目的具體項目和檢驗依據必須符合出口國的要求。2.兒童睡衣的易燃性規定,測試項目應根據進口國或地區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範圍掌握;應根據SN/T1649中列出的範圍掌握相應測試項目的技術要求;進口商有其他特殊檢驗要求的,應當補充檢驗項目。
3.檢測方法應當符合進口國或者地區規定的方法;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沒有檢測方法或者檢測方法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中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
4.進口紡織品和服裝的檢驗項目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通用安全技術規範》、GB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書》、GB8965《阻燃防護服》、GB17591《阻燃機織物》和GB18383。
5、進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安全、衛生、反欺詐等實驗室檢測項目應在CANL認可的檢驗檢疫系統實驗室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