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和索賠。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法律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經營時因工傷亡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2.根據雇傭關系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到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員工在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並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