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壹些適合其年齡的輕微日常生活合同,但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壹些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進行。
3.沒有代理人的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關於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明確規定其為效力待定合同。由於壹些法律事實發生在行為完成之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根本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的財產。根據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生效,取決於權利人是否追認或者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所受損害。但是,補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