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又稱法律人格,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壹般來說,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的載體的能力”,這是從消極的角度來理解的。法布裏丘斯認為,權利能力的概念應該以積極的方式來理解,即權利能力應該來源於行為能力。他認為,權利能力應指從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有行為能力的人首先要有權利能力,但有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都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能力是預見自己行為效果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是事實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的人采取壹種年齡歧視線,即達到壹定年齡即被視為有行為能力。對精神病人實行個案審查制度。
民事主體:
自然人是基於出生而成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與法人相對。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不受公民年齡的限制。這是壹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確定。此外,還有自然人的特殊權利和能力。所謂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受自然人年齡限制的民事權利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壹規定是對自然人結婚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自然人參加勞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壹般在16周歲以上。法律規定了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