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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法律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章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即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立即生效(無需等待中標人領取)。招標人不履約屬於單方面違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成功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2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成功,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如果招標人不簽訂合同,就已經違反了合同法。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招標方承擔。

重新招標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已明確本次招標因中間原因無法選定中標人,可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後可重新招標。

辦理程序的關鍵是向上級匯報,最好有他老人家的批復(簽字蓋章)。

私下處理越來越混亂,壹不小心就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