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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雇傭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為了實現勞動過程,壹方提供勞動報酬,另壹方利用勞動報酬與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雇傭關系是指雇員與雇主之間的社會關系,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報酬。如果是雇傭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則必須簽訂。

委托關系和合同關系的主要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雇傭關系的目的是雇員提供的服務本身;合同關系的目的是工作的結果;

2.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的雇員受雇主的控制和監督;承攬人與定作人在承攬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3.領取報酬有不同的方式。在雇傭關系中,壹般是定期領取;在合同關系中,壹般是壹次性收取;

4.不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行政隸屬關系。用人單位需要從用工第壹天起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最晚不能超過1個月,否則員工可以去勞動部門索賠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關系的司法解釋第九條。

員工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