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生效。雙方未同時簽收的,自最後壹方簽收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生效時間:雙方約定調解協議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查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生效日期:調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收到的時間不壹致的,以最後壹方收到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受影響。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衍生問題:
第壹次起訴離婚後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離婚起訴不是第壹次離婚,只能在壹審判決六個月後起訴。如果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且壹般沒有大的意外,法院會準予離婚。如果法院第壹次判決,可以在半年後再次起訴,法院通常會判決第二次離婚。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原告應在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但是,如果在撤訴後證明存在故意傷害、虐待等新情況、新原因,有證據證明的,不受半年的限制。